2020年6月3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对厂区挥发性有机物实施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因此,从2020年7月1日起,江苏省将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实施范围为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
实施意义
首创性
与生态环境部有关部门合作,发布通告要求在厂区内实施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这是全国第一个生态环境系统。
针对性
江苏省的VOC排放总量很高,无组织排放严重加剧了臭氧的污染。严格执行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有效减少VOCs排放至关重要。
实操性
为了促进各级的有效监管,明确了监控点,监测方法和标准限值要求,可操作性很强。
无组织排放的定义
无组织排放是指没有通过排气筒的大气污染物的无规则排放。包括从开放式的工作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打开的门窗和类似的开口(孔)排放等。VOCs的易挥发性决定了无组织的逸散较多。根据调查,超过60%的VOCs排放是来自无组织排放逸散。
通告发布的背景
2019年5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这就要求企业实施全面的过程控制(VOCs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落实原料替代,设备更新和升级以及控制技术升级改造等要求。到2020年7月1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将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制定无组织的排放法规。
加强VOC综合治理,严格执行无组织的排放控制标准,有效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告,全省应执行标准附件A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实施后变化
实施前:将在企业边界(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或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处进行VOCs监控。
传统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方法:厂界监控
缺点: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效率很低。
工厂布局;
生产条件;
天气状况;
来自周围污染源的干扰(责任界定);
监测方法很复杂(HJ / T55-2000)。
实施后:工厂VOCs排放监控将在车间外或露天操作进行。
监控点位置:
在厂区内进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时,应在距工厂门,窗,通风口和工厂其他开口(孔)等出口1m的位置,离地面1.5 m的位置进行监测。
如果设备不完善(有顶无围墙),则在下风向1m和地面上方1.5m以上位置进行监测。
厂区内的代表点:
公司车间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
储罐灌顶;
废水液面以上10厘米。
距车间门窗或生产装置外1m处。
监测方法和标准限值:
厂区内NMHC的1小时平均浓度监测采用HJ604和HJ1012规定的方法,其平均值是通过连续采样1小时或计算1个小时得出的平均值。在3-4个样本中,将以均匀间隔收集样本。监测点的每小时NMHC平均浓度的监测浓度限值不应超过6 mg / m3。
工厂区域中的NMHC浓度监视必须按照便携式监视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预防和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和无组织的VOC排放。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24日联合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以加强对有机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要求公司对VOC物料的存储,运输,使用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并落实原材料替代和加工设备,更新和升级以及控制技术升级等手段。该标准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将在2019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现有公司将在2020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保小讲堂